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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谈恋爱打条借钱 分手后拒还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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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鑫 夏芳 发表时间:〖 2017/11/6 浏览人数:〖 27798

    男子在谈恋爱期间因出国急用钱,向女友借款3万余元,并打下借条,但分手后却不归还借款,原告无奈只能诉诸法院。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限被告刘苍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柳林借款本金3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因被告出国需要用钱,2014年10月31日原、被告及赵振和赵振之妻四对面,原告帮被告向原告的同事赵振借款40000元,并约定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息1.3%,一年的利息为6240元,赵振将现金40000元扣除利息3000元后计37000元交予原告,原告取出自己的240元零钱给付赵振,原告向赵振出具借其现金43000元的借条一份,原告将37000元交予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46240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期限,利率为月息1.3%。后被告仅向原告清偿利息5000元。2016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4年11月1日借原告40000元,2016年2月清偿20000元,2016年11月1日还清下欠借款20000元,利率月息1.3%,但被告再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之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即“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之规定,因原告实际给付被告现金为37000元,3000元作为利息在40000元本金中预先予以扣除,故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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