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河林区基层法院坚持以“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责”为准绳,通过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明确管理权、规范合议庭办案等举措,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切实做到“有权不任性”、“有权难任性”。 改进监督方式,推进审判管理规范化。为确保案件质量,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成立了专业法官会议,由1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牵头,由10名(其中3名审判委员会委员)资深员额法官组成,由1名法官助理担任专业法官会议秘书,对合议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疑难案件,可由办案人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听取专业性、咨询性意见。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严格按照工作规则执行,突出了审委会在法律适用、监督指导、总结经验等方面的作用。 明确管理权责,落实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强化院庭长的审判职能,推行院庭长办案机制,明确办案任务,严格按照院庭领导办案工作规定设定办案基数,院庭长重点承办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突出院庭长对审判业务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建立了院庭长“权力清单”,明确和细化了院庭长“权力清单”,对院庭长可以行使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作了列举式规定,界定权力范围。 规范合议庭办案,坚决杜绝司法腐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以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规范合议庭组成和运行,完善主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助推审判质效提升。成立了民商事、刑事、执行、审监、行政5个不同业务类型的相对固定合议庭,同时又制定了《柴河林区基层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议庭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合议庭组成和运行已按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到位。目前,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正积极探索合议庭成员定期交流机制,避免合议庭成员因长期共事从而引起腐败案件的发生。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通过实施“三项举措”的有效实施,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做到了审判权放权而不放任,确保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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