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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一公司法人代表指使逃税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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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新煌 发表时间:〖 2017/10/27 浏览人数:〖 242127

近日,大田法院审结了一起逃税案,依法判处涉案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悉,2013年7月18日,大田县汉雨矿业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星云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铁精矿的《购销合同》,2013年7月至11月间共进行四笔交易,其中大田县汉雨矿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销售精矿2877.25吨,金额2551594.8元,于2013年11月销售精矿3612.99吨,金额3144139.5元,共计5695734.3元,三明市星云矿业有限公司均已结清货款。陈某森作为大田县汉雨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逃避缴纳税款,指使该公司会计陈某水采用隐瞒手段未将上述二笔收入共计5695734.3元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该二笔收入应缴纳增值税827585.32元,占全年应缴纳税款34.79%。2015年5月5日,大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大田县汉雨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田县汉雨矿业有限公司应补增值税税额827585.32元,罚款827585.32元,大田县汉雨矿业有限公司均未履行。2017年3月3日,陈某森在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某商务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田县汉雨矿业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森违反国家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金额计人民币5695734.3元,逃避缴纳税款计人民币827585.32元,占全年应缴纳税款34.79%,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提醒那些试图利用单位作为屏障,逃避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老总”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严惩。(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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