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家住芷江的女子郑某与丈夫刘某某在城郊修建了一栋三层楼的砖房,两人考虑到没有儿子,便将女婿孙某当做上门女婿对待,并且将该栋房屋作为附加条件的遗赠给女儿刘某和女婿孙某,当然赠送房屋的前提是刘某和孙某必须给郑某、刘某某养老送终,后双方签订了赡养协议,房屋产权也随即过户到孙某名下。2016年,刘某与孙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孙某自此之后就不再照顾郑某和刘某某的生活,两人多次找到孙某协商赡养事宜,孙某均不予理会,无奈下郑某和刘某某便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2017年8月,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依法判决,孙某返还郑某、刘某某赠与给刘某、孙某的房屋并由孙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郑某和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就属于第(三)项规定情形,同时《合同法》第194条还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所以本案的因果关系就很明了了,被告孙某因不守诚信而未履行赡养协议,所以原告郑某和刘某某当然可以依法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所以,为人处世,诚信是基础,而本案被告孙某也正是因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才失去了获赠的房产。(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