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庆支行的申请,作出(2017)云2932民特X号裁定书,该裁定为鹤庆县法院首例实现物权担保的裁定。
事由:2012年12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赵某华、张某连签订了《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420万元的循环贷款,并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申请人用其位于鹤庆县松桂镇商贸园区房产进行抵押。因被申请人不能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抵押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现物权担保裁定,省去排期、审判等中间环节,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以往法官往往对未经庭审直接裁定,怕担责,不敢大胆裁判,此案为该院实现物权担保开具了先河。(鹤庆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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