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调研之窗 > 详细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相关问题研究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辛明友 发表时间:〖 2017/8/8 浏览人数:〖 558008

——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处理说开去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所占比重逐年攀升。此类案件,当事人举证的首要证据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首先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证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可以说是处理案件最为关键性证据。某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是决定着驾驶员肇事行为是否受到刑事追责的依据。而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上按照事故认定中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比例。因为,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专业性较强,涉及车辆行驶轨迹、碰撞点、痕迹、物证判定,甚至力的分析等诸多知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专业性机关,往往是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其对交通规则、交通工具行驶情况以及事故现场的把握与判断较审理案件的法官更为直观、明了,对造成事故的事实认定、事故成因的分析更具专业性和技术性。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对相关事实、证据的分析研判作出,因此,只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人民法院一般都是予以认可采信。因为,人民法院一旦改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往往带来许多后续问题无法处理。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只涉及民事赔偿问题,而现在的机动车所有人均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驾驶员或车主的赔偿责任均有保险公司兜底承担,没有任何的经济赔偿压力,但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情形就严重翻转,即:肇事驾驶员不但要负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也会有更重的负担,而此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类情形下,驾驶员或车主往往会钻营各种关系,甚至不惜代价、不计成本的设法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人员,百般推卸减轻自己的责任。就是其应负全部或是主要责任,肇事驾驶员或车主往往不计成本,私下里与受害人或其亲属协商,以额外补偿的方式,诱使受害人或其亲属同意认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认定结果,以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而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往往由于其经济上得到相应的补偿,心理上不愿引起肇事者的嫉恨,也默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由此可见,是否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对案件的后续处理,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98%以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认定,审理难度相对较小。如果此类案件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审理难度相对较大。笔者对近五年来安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统计,没有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件共28件 ,其中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有19件,此类案件均有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甚至有的赔偿义务人出具了欠条给权利人,约定了支付期限,后因种种原因,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而起诉。此类案件,由于双方就赔偿责任已经明确约定,审理中争议不大,相对较为简单;有2件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任何证明,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予以认可,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认证,对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进行认定和确认;有7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只记载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本次调研范围仅涉及这一部分的案件。                                                                   

在现实中,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形大量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在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至少有5%至8%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种种原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这其中有诸如交通设施不完备、事故发生的时段地点较为特殊等客观原因,也有事故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事故处理人员缺乏责任心等主观原因。本次调研活动对课题研究范围进行了拓展,课题组查阅了89份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此类案件的事故处理卷宗,与部分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进行了座谈,印发了调查问卷,对相关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随机调查,分发调查问卷300份,收回调查问卷248分,逐一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文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及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如何避免出现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形发生及审判实务中如何审查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效力问题进行调研,以期对今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作用。

以下从一个真实的案例说起:2014年8月26日(农历七月初二),是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逢集的日子,陈洪标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妻子张德霞从半塔镇散集返回往半塔镇大余郢村行驶,当时临近中午(11时26分),天气炎热(气象资料记载最高气温为32度),路上行人和车辆较少,陈洪标骑车靠右行驶,突然,一辆大货车抵近从其身旁快速通过,陈洪标感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一晃,随即一声巨响,电动三轮车的车厢与桥架顷刻分离(相距有15米左右),将陈洪标及坐在电动三轮车内的妻子张德霞重重地摔倒在地上。伤势较轻的陈洪标慢慢的爬起,看到一辆大货车疾驰而去,惊恐绝望中,陈洪标只记得是一辆红色的的大货车,上面盖有雨布(实际是防尘网)。这时陈洪标看到妻子张德霞躺在地上不省人事,陈赶紧抱起妻子,手足无措,甚至忘记了拨打110报警,一会儿有邻村的村民路过,帮助拨打了110报警。当地交警中队值班交警到达事发现场后,将伤者张德霞送往医院抢救,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填写了报警记录,随即向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通报案情、移交案件。此时,如果事故中队及时出警设点拦堵肇事车辆,肇事车辆将无处遁形,事实应很快水落石出。但因工作繁忙,又正值午饭时间,加之天气较热,事故中队错过了最佳的处置时机,仅作案件记录了事。十几天后,事故中队通过调看视频监控进行排查,发现皖M 93149号重型自卸车当天时段正好路过事发路段,其车辆型号及外部特征也与陈洪标的报案陈述相吻合,遂通知皖M 9314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及车主到案接受调查,并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因距离事发当天时间太久,碰撞痕迹已经消褪或灭失,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虽然对皖M 93149号重型自卸车外观痕迹等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结果却无法得出确定性结论。

张德霞受伤严重,被送往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外伤。其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德霞颅脑损伤所致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属八级伤残;被鉴定人张德霞误工期36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2014年9月30日,因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此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叙述如下:2014年8月26日11时35分许,陈洪标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半塔镇往来安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来安县半塔镇黄山村附近路段)被一机动车刮到,致陈洪标及乘坐陈洪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人张德霞受伤。杨孝春驾驶皖M9314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2省道由江苏盱眙方向往来安方向行驶路过该地点。经鉴定及我队调查走访并集体研究,不能排除皖M93149号重型自卸货车与陈洪标驾驶电动三轮车接触的可能性。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对此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出具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出具事故证明前的2014年9月25日,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是否发生接触进行鉴定,意见为:不能排除皖M93149号重型自卸货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接触的可能性①。如此的结论,因缺乏基本事实这一调解基础,致使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就此起事故放弃了调解,案件处理陷入僵局。

道路交通事故,在我们的身边时有发生,屡见不鲜,轻则致伤致残,重则车毁人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的往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施救人员及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往往按照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及走访调查,运用专业知识,对事故作出认定: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次责任、无责任等情形。由于事故发生的特殊情形,无法区分责任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事故发生后没有很好的保护现场,或是因发生事故的突然,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失去记忆,或是肇事车辆对其肇事毫不知情,甚至肇事逃逸、故意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等。遇到此类情形,交警部门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明,按照证据规则,通过举证、质证、认证,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划分,赔偿责任进行确定。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于书证一种,虽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但其内容足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结合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能够基本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因此,此类案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能够证实事故的基本事实,而且诉讼当事人如未提交其他证据,不宜否定交通事故证明,应认定双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但在现实工作中,绝大多数类似的案件如能及时出警,本可以通过当事人报警陈述、及时设点查控即可确定肇事车辆,再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者、现场勘验、调取视频监控等确定肇事车辆,对事故作出认定,却往往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疏忽,造成相关证据固定不及时,肇事车辆查控不到位,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上述案件,就因证据采集、车辆查控不及时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给受害人维权增加难度,损失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令人欣慰的是,最终法院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并多次与驾驶员、车主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交流沟通,确认:皖M 93149号重型自卸车与陈洪标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撞,存在高度的盖然性,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车主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该事实基本认同,案件最终通过调解,张德霞与承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本案一波三折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的第一反应是设法进行自救,现场人员的第一反应也是抢救伤者,而肇事方的第一反应是如何推卸责任,减轻自己的负担,有的甚至伪造证据、肇事逃逸。因此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车辆、人员挪动,碰撞点缺失,现场痕迹消除等都会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相关的赔偿责任更是无法理清。通过本次调研活动结合我院近五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发生事实,笔者认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事故现场或现场被人为地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前后过程的空间场所,这里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迹和物证,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由于事故当事人双方缺乏相关的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处理的知识,造成事故现场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当然,不排除有的肇事方故意挪动车辆和人员,破坏甚至伪造事故现场,逃避承担责任,致使事故因无现场而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2015年5月28日中午,来安县杨郢乡红星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机动三轮车与一辆农用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机动三轮车驾驶员受伤。因事故发生时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正值农忙季节,事故发生后,紧急抢救伤者,疏通道路,事故现场未留下任何视频及影像资料,造成双方各执一词,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此案,承办法官通过细致询问、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文化程度、在当地群众中诚信度反映等,按照公平原则依法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

二、事故发生时,没有目击证人或视频资料。有的交通事故发生发生在较为偏远的地段,或是发生的时间较为特殊,由于现场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陈述大相径庭,各执一词,又无现场目击证人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采集到事故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使事故难以认定,双方责任无法划分。此类案件多发生在乡村公路、偏远地区,或是午夜凌晨等特殊时段,或是恶劣天气条件下,如暴雨、雷电、酷暑、严冬等。

三、事故的痕迹灭失或淡化,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及情形难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季节、时间、地点各不相同,如果报警不及时,或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及时采集固定证据等,往往由于气候及天气原因,造成事故发生时的痕迹灭失或淡化,造成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如:雨雪天发生的交通事故,现场刹车痕迹很可能因为雨水的冲刷或大雪覆盖而消失等。夏日高温炎热,氧化加快,车辆刮擦、碰撞痕迹因不能得到及时固定而锈蚀脱落,淡化,从而无法辨识。城市繁华地带,事故车辆刹车痕迹被其他车辆反复碾压所掩盖等。本文的案例中,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及时查控涉嫌肇事车辆,对碰撞痕迹等及时进行鉴定,案件事实也许即刻会水落石出。

四、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有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自身感觉伤势较轻或是损失不大,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等相关事宜当场达成口头协议,未留下事故现场的照片、证人联系方式、遗留物品等相关证据,以致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后因发生双方难以预料的损害或损失的事实,又无法达成书面赔偿协议。转而报警求助,因事故现场不复存在,相关证据无法提取,双方对事故发生事实的陈述南辕北辙,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例如:2015年8月3日中午,来安县大英镇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汽车驾驶员王强将一行人杜德海撞到,因均系街道居民,相互认识,且伤者杜德海系肇事驾驶员王强的老师,王强将伤者带到当地医院检查,并无大碍,王强支付了829元的检查费用,并支付给杜德海500元营养费,事故处理告一段落。事隔三天后,杜德海头部感到严重不适,遂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才发现颅内出血,需要不菲的医疗费,遂找到王强索要,王强以杜德海突然横穿马路,存在碰瓷嫌疑等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因未及时报警,最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本案审理中,最终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案件调解结案。

五、因人情利益关系,或为了袒护一方当事人而故意不作责任认定。由于中国生产力长期不发达,人们的生活圈小,靠人情维持着周围关系,也更看重人情在社会交往中作用。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不可避免的受到来自周围的干扰。对于人情案,尤其对有关系一方责任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顺水人情,故意不作出事故认定。对于关系案,现在有少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与社会人员形成了利益链条,有时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社会人员早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社会人员在肇事驾驶员、受害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说合、斡旋;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为了自己、社会人员利益最大化,故意不作事故认定。这种情况下的故意不作事故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要证明公安机关不作为,比举证证明公安机关能够认定而不予认定更难,因此,对本应认定而不作认定的,因缺乏监督机制和制裁手段,而使事故处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了了之②,而进入诉讼程序。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知难而退,或迫于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压力,故意不作事故认定。个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错误地认为,与其劳神费力还可能落得工作差错,倒不如敷衍塞责不予认定。当今社会上,有的当事人遇事不按正当程序处理,不管有理无理都是一哭二闹三上访,纠集亲朋好友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围堵吵闹,堵门静坐,或者直接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加压力。在这些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避免麻烦得以清静,故意不作事故认定③。这种做法无法有效地维护交通安全和正常的交通秩序,也加重了受害者寻求解决和获得救助的负担,更让人民群众觉得政府职能部门软弱无能,让人民群众觉得“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是一种非常消极的社会导向,必须坚决加以遏制。

针对以上由于种种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及原因,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全社会应当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尽量避免无法作出事故认定情形的发生:

一、加强交通法规普法宣传,增强道路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机动车辆日益普及,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全民普法深入人心的大好形势下,开展针对性的交通法规的专业普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适时开展交通法规普法宣传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通过开展交通法规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及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违章,时刻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熟知如何保护好自己、伤者及事故现场,及时规范的进行处置,保证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维护好各方的利益平衡。

二、增强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事故处置的效率。即: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快速、有效、妥善地处置事故,保护伤者得到及时救治,保证证据及时收集、调取、固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出事的第一时间,没有亲戚、朋友、甚至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的教唆和指示,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往往比较客观真实。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询问记录相关情况,及时地将这些证据有效固定,便能够避免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自身的不当利益,故意隐瞒真相,制造虚假证据,给事故的及时正确的认定设置障碍,增加了事故认定的难度。而现实往往是,事故发生后,即使第一时间报警,往往由于距离较远或警力不足等原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人员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造成伤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现场遭到不可恢复的破坏,从而造成证据灭失,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有些伤者较轻,损失较小的交通事故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错过了事故处理的最佳时机。有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即使受害人提供了相关证据线索,也漫不经心,消极应付,使得交通事故发生后,证据灭失,交通事故无法认定。

三、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保证及时采集事故现场照片,固定事故的证据。随着互联网加时代的到来,各种数据传播更加及时、方便、快捷,为高效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技术支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可电话指导事故当事人或在场施救人员,注意重点保护事故现场以下痕迹,具体包括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轧压痕迹、侧滑印痕、行为鞋底与路面擦痕及油迹、水迹、血迹等;车辆及人体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擦痕等;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及人体组织剥落物等④,并用随身携带的照相机、手机等对事故现场、人员等情况及时拍照,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及时传输给值班民警,这样,可以较为完整地反映固定事故发生后的全貌,从而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四、增加科技投入,保证在复杂恶劣的环境下相关数据保存完好。目前,在营运的长途大巴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均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有效地保证了行车安全,但目前的监控设备分辨率低,抗摔打、水渍、高温的功能较为薄弱,发生较为复杂环境下的事故,记录的数据容易损毁丢失。因此,研发并强制安装低成本高质量的与航空飞行记录仪相类似的行车数据自动记录设备,保证事故发生瞬间的数据记录完整,应当成为今后避免机动车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一件利器。

五、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肇事逃逸、伪造事故现场、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歪曲交通事故事实等不诚信行为。在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事故无法认定,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故意伪造事故现场、隐匿证据等行为造成的,强化打击力度,严厉惩治此类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高压手段必不可少,加大违法成本,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良好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事故无法认定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在全民树立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勇于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真正实现诚信立国。

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疏而不漏交通事故预防、处置、处理等法律体系,将交通事故的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事故处理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过于集中,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放弃了《办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的救济方式,使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限的监督更是形同虚设。加之个别事故处理人员或因业务知识、实践经验限制、或因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等原因而故意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相关的法律监督不到位,致使部分案件因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拖入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中,增加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

七、建立报案或举报奖励制度,大力弘扬社会正气。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发生先行发现或到达现场的人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冷眼旁观,不能主动积极地参与施救,总是被动地等待救援的情形,贻误了救援的绝佳时机,造成本可避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扩大。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肇事方逃逸或双方受伤失去自救能力,对主动施救或及时报警的公民实行奖励制度,以褒扬见义勇为的行为,激发正能量,鼓励更多群众主动参与受伤人员及受损财物的施救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限度。

八、完善监督机制,整治敷衍塞责,消极不作为的工作作风。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事故认定随意性大,主观不作为,乱作为等一直为人民群众所诟病。因此,完善监督机制,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规依纪予以追究,严重渎职失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建设,及时向当事人开示事故证据,公开相关工作流程及步骤,公开办案期限,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在办案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法人员,依纪依规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性质,学界已不持异议,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样 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书证之一,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符合案件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人民法院在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过程中应当着重掌握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查原则。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庭前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认证,通过法庭辩论,运用证据规则,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经依法审查,对交通事故证明记载的事项可全部、部分或不予确认。

二、实体审查原则。对当事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程序问题已经无法产生争议,因此,人民法院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程序问题不作审查,或是附带性审查。人民法院重点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的事实是否清楚,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有证据予以支持,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载明的事实是否予以认定等实体问题,其最终目的当然只有一个:平息争议、消除矛盾、解决纠纷。

三、客观全面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证明书多数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客观事实地公正作出,但也不排除个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或因业务知识、实践经验限制、或因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等原因而作出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错误事故证明。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进行全面的审查,不但审查证据材料取得合法性,也要对客观性的问题进行审查,对从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认真、仔细,不留死角。

四、重点审查原则。每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都不一样,针对个案的特点进行重点审查,是考量审判人员法律思维及法律智慧的关键。如:两车相撞事故,就要重点审查碰撞点的部位,受力点,损害情况;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重点是双方的运动轨迹及交汇点;单方事故,就要重点审查事故发生时周边路况,天气情况及发生的时间等,更加便于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对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作出正确的划分确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就相关事实的作出说明。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具体方法及步骤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查事故发生成因,包括报案材料、相关技术鉴定材料。查明事故发生的成因,是弄清事故发生事实的关键。对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通过事故发生的时间、天气状况、双方车辆类型、所处位置、现场路况、接触点、损害后果等进行分析判断,推断出事故发生瞬间情况,运用逻辑思维及法律推理,得出事故发生原因的确定性或盖然性判断。

二、审查对事故调查材料是否完备,取证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合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依据调查材料及鉴定意见作出。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重点审查部分。应当对报案材料记载是否详实、事故发生现场勘验照片是否齐全、勘验过程及笔录是否细致、调查现场证人的笔录是否全面、调取的视频资料是否完整,出警记录记载是否及时准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报告是否真实,以及就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出具的说明是否清楚等进行全案审查,从这些完整的材料可以准确的反映出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全貌,对审判人员作出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的标准提供准确事实的依据。

三、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及相关的技术手段是否穷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往往是接警后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员,由于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有着丰富的经验,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判断有着专业的视角,加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大量的公共资源,运用技术及科技手段,可以在第一时间对事故的成因、责任进行认定。但由于机动车辆的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成倍地增长,警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造成部分道路交通事故因为出警不及时,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在海量的监控视频资料中,找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价值的线索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诸多有价值的线索很容易被忽视,有的现场证人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证不及时,导致记忆淡化,有的外出打工无法找寻,最终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草草结案了事。人民法院是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就要重点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穷尽的部分进行挖掘、分析、判断,找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关键事实、情节、证据,从而找到案件责任划分突破口,为有效的化解矛盾,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

四、审查就相关技术问题所作的鉴定结论是否确实充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就碰撞点、现场遗留物品、现场痕迹、机动车行驶速度等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部门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调阅相关卷宗,走访事故当事人,进行试验等手段,依据其专业知识作出鉴定意见。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相关推理过程是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确定。对于否定或是不确定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决定是否采信或是部分采信。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从而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事实及双方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分,解决纷争。

五、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在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因果关系审查,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有必然的联系等均应予以审查。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高度甚至一般的盖然性,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出发点角度,就可以判令肇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案件事实包括肇事主体认定错误现实中在所难免,也不排除案件审理判决并执行后,真正的肇事人得以确认。对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允许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向实际肇事人进行追偿,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充分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也可通过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对新的证据线索及时调查加以固定,对存在疑点的鉴定意见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就缺乏证明力的证据进行补强,穷尽一切措施手段,最大限度的接近事故发生真相,以形成法官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内心确信,最后,认定优势证据,对案件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确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的审查原则和方法,我院在审理该案中,首先前往事故现场,根据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描述,部分还原的现场发生的情况。结合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处警记录,查阅了受害人亲属书写的报案材料及作详细的谈话记录,依职权询问了协助报警的证人,询问了对相关痕迹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员就鉴定意见进行的说明,查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本案处理情况的意见说明,听取了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事故处理人员就案件调查、委托鉴定等情况的详细说明。特别是本案关键性证据——距离事故发生现场一千米的交通视频监控记录,该视频记载了时间点、所有通过车辆的外观特征,将该监控视频资料组织双方,特别是承保的保险公司方律师进行了反复观看,并相互交换意见。经筛选、分析、推理、研判,可以认定:皖M 93149号重型自卸车与受害人亲属描述的车辆型号、外观特征、通过时间等相吻合。结合事发当天的天气状况,最终形成皖M 93149号重型自卸车系肇事车辆的内心确信。在事实证据面前,承保的保险公司认可了皖M 93149号重型自卸车肇事的事实,愿意与受害人进行协商,最终承保的保险公司接受了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主动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张德霞18.5万元,并主动履行完毕。当然,本案还可能出现的情形是:经人民法院审理,仍无法认定肇事车辆,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诸多的嫌疑车辆中按照盖然性的大小确定肇事车辆及肇事人,判决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或是按责赔偿,判决的同时应当明确:承担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和肇事人,可在实际肇事人确定后依法享有追偿权,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利益受损的保险公司和肇事人得到有效的补偿。

本案的审结也给人民法院一个启示:人民法院只要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为民之心,本着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办案立场,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于因时过境迁,事故现场的证据未予固定或者现存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完整地再现客观真实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规则,遵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大小,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将原来是非责任不明确的纠纷,审理得清楚、明白,最大限度地接近法律事实,对各方责任进行适当划分。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才能让当事人内心信服。如果做到了,任何疑难复杂的案件,都可以迎刃而解。(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注释:

①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17号民事调解书。

②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何进行赔偿(来源:找法网)

③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因及措施建议(中国法院网 作者:许 玮)

④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应当如何处理?(来源:找法网)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视觉独特, 逻辑严密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来安法官应邀为县人大作《民法总则》专...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相关问题研究
上一条信息:关于做好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下一条信息:看了《战狼2》,兵哥告诉你什么是真男人!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