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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审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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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贵鑫 贺生胜 发表时间:〖 2017/8/3 浏览人数:〖 27340

    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朱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系互助县南门峡镇祁家庄村村民。2016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自家耕地焚烧麦秆时,不慎引燃耕地边林地,致本村东山中湾集体林地发生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0.4亩(6.027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9513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失火罪,但被告人案发后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已赔偿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与村委会约定义务造林一年,补种过火区内烧毁的树木,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所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均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对被告人社区矫正。同时,其母亲年老体弱多病,妻子(视力盲)一级残疾,女儿正在读大学,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如将被告人收监执行,全家人不仅不能脱贫,反而造成更大贫困,影响全家人的生产生活。故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了上述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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