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限制行为能力人张艳江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艳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艳江当庭表示不上诉。
芜湖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艳江患有精神分裂症。2016年6月5日下午,被害人茆慧应被告人张艳江之次女陈婷婷的邀请来到张艳江家中玩耍,张艳江趁陈婷婷上厕所之际,手持家中的橡皮锤进入房内,用锤多次击打被害人茆慧的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张艳江作案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庭审中,南京脑科医院司法所工作人员吕颖、张诚作为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量刑情节,对本案依法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艳江有期徒刑十五年。
当前,庭审形式化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庭审在刑事诉讼中往往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审判人员高度重视庭审的地位和功能,实现庭审形式化向实质化的转变。本案庭审中,鉴定人出庭以及当庭宣判两个环节正是推进庭审实质化的两个重要方面,真正实现了从证据调查“在庭外”到当庭举证质证的观念转变、从卷宗中心向庭审中心的观念转变。(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