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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车祸身亡 继父诉讼却无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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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亚彬 唐新华 发表时间:〖 2017/6/26 浏览人数:〖 11608

    现在开庭,请求判决多少钱?原告习某某等6人中,某某无原告资格。”身为父亲的孟某某为什么无权参与诉讼?近日,正定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违章和醉酒驾驶引发的诉讼案件

       ,行唐县东安乡村人,2016年11月14日晚上20时许,与朋友小聚后开车,载着自己的两名好友回家,在经过正定县秦家庄村十字路口北2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逆行车辆相撞,造成卢和李某某的车辆受损,卢等3人受伤,乘坐卢车辆的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由于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过最高时速20%以上,李某某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双方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认定卢、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而死者张某某无责任,因此,对于张某某的死,应由卢、李某某共同承担。向二人索赔未果后,原告习某某(死者张某某的妻子、母亲、两个孩子、两个父亲)等6人一纸诉状将被告卢、李某某以及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所投保险所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多元。

一个案件,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原告呢?这还得从张某某的幼年说起。某某原籍山西,在他6岁的时候,父母离婚,他跟随母亲一起改嫁到定州市孟某某家,并且一直由孟某某将其抚养长大、上学直到娶妻生子。张某某、习某某二人婚后育有2个儿子,家庭和睦。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亲生父母、妻子和儿子一同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作为死者继父的孟某某认为,是他将张某某抚养长大的,自己也应分得其中的部分补偿款。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对争议的焦点赔偿数额进行了法庭辩论。尤其是作为继父的孟某某到底有没有参加诉讼的资格?双方辩论激烈。由于原告众多且关系复杂,涉及亲情与金钱,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正定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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