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忠诚践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带着这一问题我们就某些在民事审判实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作以简要阐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土地征用问题
(一)征地安置费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安置补助费按照“谁安置发给谁”原则分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则发给被安置人员。如果村委会要求安置,个人要求分钱,我们认为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实行被安置人员自愿的原则,以利于案结事了。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村民大会剥夺少数人权利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
这一问题较为复杂,审判实务中裁判结果也是五花八门,而且存在习俗,村民自治与法律的冲突,我们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果村民依据 《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三)女子户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子户在村民待遇方面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进行处理。
二、离婚财产处理问题
(一)集资建房未取得房产证书,如何认定其所有权及如何分割的问题
对集资建房所有权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用一方财产购置及双方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外,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房屋分割一方面可以判决归一方使用,待取得房产证书后可另案起诉为宜。
(二)单位保留部分产权,应如何分割的问题
这主要看集资建房方和单位的约定,我们认为单位保留部分产权,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按照有利于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三)结婚后与家人共同生活,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男女结婚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情况,在财产分割方面我们认为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精神,先进行分家析产,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从其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析出来,然后依据我国《婚姻法》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口头约定的情况除外。在进行分家析产时着重应考虑以下因素:1、财产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2、有无父母对夫妻双方或单方(婚前或者婚后)赠予的情形;3、家庭成员各方有无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特别约定;4、各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贡献的大小;5、适当照顾各共同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6、适当照顾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弱势群体;7、注意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无法区分时应认定为共同共有;8、注意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专属于某一家庭成员的情况。在分家析产时应综合各种因素一般采取实物分割、折价或作价变卖分割、成员竞价分割等形式。
(四)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确定数额的问题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按照保护弱势的原则,如果父母有工资收入的,一般以工资总额的20%为宜,如果父母没有工资收入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负担抚养费。
三、房屋买卖
(一)单位在自己划拔的国有土地上建房能否对外出售的问题
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的法律法规的精神,对于单位在自己划拔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后,单位应足额缴纳相当于国有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对外出售,否则以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强行性规定认定该售房合同无效。
(二)经济适用房转让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实行了房改政策,一般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在处理适用经济房转让纠纷时,只有转让房取得了房产证书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的约定事件时,才能认定经济适用房转让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纠纷
(一)合同中债权和物权如何区分的问题
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主要体现在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主要体现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合同法采取物权变动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即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相结合。合同的生效并不产生物权转移,而只是物权转移的原因,是一种物权的处分行为,履行合同才是物权发生转移(登记或交付)权利人的行为便转化为负担行为。
(二)债权成为侵权对象应具有的法律要件
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权成为侵权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存在合法的权债关系,这是前提条件;
2、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能履行义务;
3、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4、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建设工程结算出现纠纷后如何委托鉴定及鉴定程序合议庭是否参与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精神及审判流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结算出现纠纷后委托鉴定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委托鉴定结构应由法院的立案庭统一委托,合议庭为避免先入为主和审判中立不宜参与鉴定程序。
结语
新时期随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在民事审判实物中必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以上我们仅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四个问题谈了点初浅的认识,解决审判实务中面临的问题,面临法律的空白,需要我们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出发,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统一规制,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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