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就一定合法有效吗?对于这个问题,芷江法院用一起特殊的案例为你解答。
案件主人公是一对年过半百的夫妻。女子周某与男子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周某的母亲与李某的母亲是同母异父的姐妹关系,所以她们希望亲上加亲,于是周某和李某于1987年9月在芷江县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就这样,他们成为了合法夫妻,不久二人便有了爱情结晶。结婚30年来,小俩口还算过得一直不错,但是周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婚姻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讼。
芷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李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应当依法宣告无效。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便办理了结婚证,也是无效婚姻关系。所以,年轻男女在进行婚姻登记前,除了应准备好相关证件、资料,还应了解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损失。(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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