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甲和杨乙是亲叔侄关系,按理说本应相亲相爱,互谅互助,但该叔侄两人却因一根柴火大打出手,结果叔叔被打成重伤,侄子受到刑事处罚。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以杨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其叔叔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 事情发生在2016年4月7日的下午,杨甲将其与杨乙交界的山林中的一根小树砍来当柴火,被杨乙碰到,两人为了砍了谁的柴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在厮打过程中,杨乙将其叔叔杨甲的头部、胸部等多处打伤,杨甲将杨乙的头部、右手小指打伤,后杨乙投案自首。经鉴定,杨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其叔叔杨甲的伤情构成一处重伤二级,二处轻伤二级。在法院审理期间,杨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乙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两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其给杨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杨甲本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根据对该案的案件事实、情节、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亲人之间要本着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精神,一旦遇到矛盾和纠纷,要注重沟通,多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避免将沟通变成情绪的宣泄,作出过激的行为。谨记家和才能万事兴。(新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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