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确认劳动关系应以存在管理和隶属关系为前提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吴杰健 发表时间:〖 2017/5/26 浏览人数:〖 58890

    蓝海建筑公司承建信义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位于马来西亚马六甲州的产业园工程,承包工程后将其中的钢筋工劳务发包给案外人宗伟明,双方于2016年1月2日签订一份《海外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即蓝海建筑公司将信义玻璃马来西亚产业园的钢筋工劳务分包给与乙方即宗伟明。随后,宗伟明组织宋伟、张海文、徐子嘉等人赴马来西亚施工,并与部分施工人员签订《海外劳动合同》,约定保底工资为10000元/月。宋伟是经张海文介绍到该工地工作,并与张海文商定工资400元/天,每月保底10000元,张海文系钢筋工组组长,宋伟的具体工作由张海文安排,工资由蓝海建筑公司代汇至其妻子的银行账户。2016年4月18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宋伟在工作过程中,因脚手架跳板断裂从高空坠落受伤,事故后,被送往马来西亚当地医院救治,出院后回国继续到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宋伟因与蓝海建筑公司协商未果,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请求确认与蓝海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宋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为由,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芜劳人仲决字第0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宋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与蓝海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成员,在其管理下为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所产生的相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间除财产关系外还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即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具备了劳动合同主体的资格,但是,宋伟并非由蓝海建筑公司直接招用,蓝海建筑公司在承建案涉工程后将钢筋工劳务分包给案外人宗伟明施工,宗伟明组织了宋伟、张海文等人进行施工,宋伟到工地工作及工资标准均是与张海文协商,工作任务也由钢筋工组长张海文安排,并不接受蓝海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蓝海建筑公司仅是代发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管理和隶属关系,也没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预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性质。因此,宋伟要求确认与蓝海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芜湖经开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宋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芜湖经开区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借智借力借才 碰撞知识火花
芜湖经开区法院邀请政协委员“沉浸式”...
“美的”权利人积极网络维权,挽回经济...
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后能否再适用...
一张“阿狸”贴图尽然赔偿10000元?
假冒“梦之蓝”白酒,判赔10万余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联手芜湖律师协会给企业...
上一条信息:亲叔侄为一根柴火大打出手 叔叔受重伤 侄子锒铛入狱 下一条信息:男子无故获利,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