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开华)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完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明确弟伤哥的民事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弟弟杨华(化名)与哥哥杨荣(化名)曾签订协议,弟弟杨华在扩建公路时需占用哥哥杨荣的土地,由杨华出钱补偿杨荣被占用土地的损失。2016年10月23日,弟弟在扩建公路时,杨荣以杨华未给付补偿款为由,阻拦杨华施工。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杨华拿起锄头打在杨荣右肩部。杨华及妻子又对哥哥杨荣进行抓扯,后被在场的曹某拉开。杨荣受伤后被送往巧家县仁安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计支付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3475.46元。在审理过程中,弟弟杨华提起反诉,要求哥哥杨荣赔偿被打掉落的种植牙费用,共计15000元的诉讼请求。
经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弟弟杨华的行为造成哥哥杨荣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由杨华赔偿杨荣案件受理费、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3541.16元。杨华的反诉请求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未得到巧家县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驳回了弟弟杨华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杨华当庭明确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后经主审法官对杨华就本案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及从亲情等多方面进行了案后释疑,杨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惭愧。随后,积极主动地履行了案款,兄弟俩人言欢而归。(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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