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文峰区法院审监庭妥善调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起案件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三次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一朝予以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4月,原告马某与被告苏某、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二被告将其私有房产以26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因后被告未履行房屋过户义务,2013年8月,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12万元并赔偿损失14.1万元,经本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该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二被告于2013年5月又和第三人吴某签订了同一套房屋;原告认为该份合同系二被告与第三人串通所形成,遂于2014年5月再次提起诉讼,诉求撤销被告同第三人之间转让房产的行为,该案经司法鉴定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6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该判决生效后,但被告未由于被告不主动按照判决恢复房屋登记,原告马美玲又于2017年2月再次向本院提起第三次诉讼,诉求本案诉争的房屋归原告马美玲所有。该案件历经四年,先后经历三次一审一次二审程序,其中又进行了一次司法鉴定程序,致使双方当事人矛盾升级,互不相让,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陡增了难度。
该案主审法官刘亚峰充分了解案情后,并未简单一判了之,找准了双方的矛盾点和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开展工作,苦口婆心讲解道理,引导原、被告转换身份转换角度思考问题,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双方在法院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美结合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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