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私自制售烟叶,获利数额竟高达37万余元,最终难逃刑罚。近日,大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白灰加工厂”存储烟叶
2015年11月,被告人高某为赚取差价,决定私自收购烟叶后加工成烟丝转卖。后经高某联系,2016年1、2月间,何某与田某雇佣驾驶员载二人在贵州地区收购的烟叶7500余公斤由贵州运至大田县建设镇出卖给高某。后高某向建设镇建爱村吴某借用“白灰加工厂”仓库用于储存上述烟叶。
“养鸡场窝棚”加工烟丝
2016年5月初,高某告知黄某欲租用场地用于加工烟丝后,黄某同意并以年租金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建设镇建爱村“偏山闰”山上的养鸡场窝棚出租给高某。后高某购买了切丝机、烘干机等作案工具并放置于养鸡场窝棚内。同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高某陆续将收购的烟叶转运至该养鸡场窝棚内使用切丝机等工具加工烟丝并将加工好的部分烟丝存放在“白灰加工厂”仓库内。
高速公路上运输被截
2016年6月份,高某为将烟丝转卖至漳州市云霄县一男子,以每次1000元运费的价格雇佣林某帮助运输,林某明知高某让其运输的系烟丝,仍先后三次帮助高某将存放在“白灰加工厂”内的烟丝共计60包(重量为1500千克)运送至云霄县出售。其中,6月29日,经林某介绍,高某又雇佣郑某载烟丝21包(共计527千克)与林某分别运输烟丝,后郑某在永漳高速公路被巡逻民警查获。
欲再加工被当场抓获
2016年7月23日,高某又购得烟叶1500千克欲再次加工烟丝,同年7月25日,高某将其中一部分烟叶运至养鸡场窝棚欲加工。同日下午,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高某,公安机关并查扣涉案烟丝3647.8千克、烟叶139千克以及涉案电子称、烘干机、切丝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私自向他人收购烟叶并加工成烟丝后转卖,其非法经营数额为372554.33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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