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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杨某勿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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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俊亭 罗艳 发表时间:〖 2017/4/18 浏览人数:〖 51163

    日前,武功法院审结一起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消费案,男子杨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说起杨某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消费的情形,实在让人可笑:2012年10月初的一天,杨某在本单位办公室,发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发卡中心邮寄给本单位与自己同姓的领导到期更换的信用卡,误以为是寄给自己的就拿走了,发现拿错后,但与自己同姓的领导已调离本单位,即产后冒用的念头。随后,杨某使用女儿的手机冒用同姓领导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客服打电话,对该信用卡预留的手机号进行了更改并激活。之后,杨某使用该信用卡,多次在银行ATM机提现6000元,并多次在聚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和好又多连锁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以刷卡的方式消费5355.7元,且一直逾期未还。案发后,杨某在认罪的同时,悔恨连连,并且全额偿还了信用卡所欠的款项,同时取得了信用卡所用人的谅解。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对涉案款项已全额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针对上述情况,武功法院判决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办理、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能够带来方便,提高办事效率,但冒用他人信用卡,势必构成犯罪,即使事后全额退赃,但却不影响犯罪构成,仅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承担相应刑事法律后果的同时,还将受到最低为二万元的罚金。

    该案告诉人们,天上没有掉下来的煎饼,面对诱惑,切勿心生贪念,以免因小失大。(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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