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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无道惹官司 讨债不成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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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佳瑶 子唐 发表时间:〖 2017/4/6 浏览人数:〖 368212

    维权要有道,讨债要合法,一念之差,就有可能犯罪。2017年3月17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与原告朱某某债务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等人因非法拘禁罪而获刑。正所谓:维权无道惹官司,讨债不成反获刑。
    据王乙等人交代,被告人王甲、张某某因与原告朱某某存在债务纠纷,因为朱某某欠王甲和张某某一万块钱,没想到人却凭空消失了。张某某作为担保人,为他垫付3500元不算,还要每天忍受王甲的催债。这可是惹急了张某某,发誓一定要找到朱某某要他好看。说来也巧,2013年1月26日17时许,张某某正好在正定协和医院附近碰到了朱某某,便将朱某某强行带至正定县某某浴都一个VIP包间内,并叫来被告人王乙,在包间内王甲、张某某、王乙对朱某某实施殴打。后来朱某某分别被转移至正定县府西街王乙租住处、正定县汽车站某宾馆516房间。当天晚上21时许,王甲找来刘某某,和王乙一起在那里看守朱某某,直到1月27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朱某某解救出来。
    为了认定上述事实,公诉人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甲、张某某、王乙、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为动机,实施了将被害人朱某某非法限制在一定场所持续了较长时间的行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在此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人员陆续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被告人张某某却在取保候审之后认为自己没事了,外出经商不知所踪,直到近期猛然发觉不对,方才主动投案。经法庭审理查明,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为自己非法讨债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官提醒:当今社会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相互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纠纷发生后如何处理,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处理方式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不同,有的采取非法的手段,最终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这起案件是典型的非法拘禁案,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债务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该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应该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的方法索要欠款。不然的话,因讨债讨来官司,触犯法律,害人害己,给他人及其家庭带来伤害,到头来是追悔莫及,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河北正定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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