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数量多,又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常有双方当事人僵持不下、横眉冷对的情况发生,这时就需要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做到法理和情理并用,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和“心结”。 一天,刘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路口由东向西驶进交叉路口左转弯的一辆由冯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正侧面相撞,事故造成冯某某腿部受伤。经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刘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负次要责任。冯某某于当日当地医院门诊检查,发生检查费1 185元,由被告刘某某支付。冯某某于同日到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右侧)、膝内侧半月板副韧带损伤(双侧)、膝内侧半月板伴十字韧带损伤(双侧),住院治疗17天后自我感觉腿部伤情有所好转,决定出院进行保守治疗,住院期间冯某某自掏医药费10 068.74元。 三个月后,冯某某发现自己的腿部伤情没有达到预想的恢复程度,伤势更加严重,仍旧不能下地行走。刘某某也并没有给付自己先前住院期间垫付的医药费,于是冯某某将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费用合计101 091.14元。刘某某对冯某某的伤势表示怀疑,认为冯某某出院回家三个月后伤势恶化并非源自车祸引起的。冯某某气愤于刘某某对自己伤势的质疑,要求做司法鉴定。此时,双方对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又起争议。冯某某坚持身体不便要就近做鉴定,刘某某坚持要到哈市做鉴定,双方坚持不下。法官从有利于冯某某身体便利和减少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角度出发,分别对冯某某和刘某某进行劝说,并通过刘某某的家属做其思想工作。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官的陪同下冯某某终于做上了鉴定。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冯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赔偿冯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3 038元。冯某某也得了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86 594元。冯某某的亲属有感于办案法官如沐春风般的关怀和不厌其烦的耐心,特意送上了一面锦旗以表感谢之情。(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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