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然而,该条款实施近六年后,仍有许多民众不能清醒认识“机动车”范围,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并不犯法。芜湖市的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不仅需赔偿刘某相关经济损失,还因此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3月初,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某天,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行至芜湖经开区凤鸣湖北路某处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交警部门在勘察事故现场时,发现杨某身上酒气较重,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依法检测,被告人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醉驾属于刑事犯罪,该案后被移交检察机关。事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相关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结合其认罪态度,及积极赔偿被害方人身、财产损失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并不局限于各类型燃油四轮车、三轮车等,还包括摩托车,甚至经改装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等,均可能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认定,请广大民众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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