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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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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卫红 发表时间:〖 2017/3/17 浏览人数:〖 59462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近,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借贷纠纷。2012年7月,罗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胡某借款15万元,2013年3月,罗某再次向胡某借款5万元,两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20‰。罗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方胡某遂将罗某和李某告上法庭。立案后,李某多次来到法院,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声明拒绝还款。承办法官觉得不能仅凭借条和双方认可的借款事实来判决,还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经过调查走访,发现早在2012年10月李某已与罗某离婚,2012年7月的15万元借款虽然发生在罗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对于这笔借款并不知情,另外的5万元是离婚后的罗某个人借款。15万元借款未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家庭开支或用于利益归家庭共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且罗某在平时生活中嗜好赌博,原本家底丰厚,被其挥霍败于赌场。2011年,罗某曾有两次因赌博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记录。


    综上,有证据证实罗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案情明朗后,承办法官多次召集三方做工作。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鉴于罗某已陆续向胡某支付部分利息,出借人胡某同意借款人罗某偿还15万元即可,放弃下差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罗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近日,罗某带着15万元现金来到攸县法院,当场兑现给出借方胡某。
    法官后语:《婚姻法》所指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以上案例中罗某的债务因不符合共同债务的性质,故属于个人债务。法律是合法权益的守护神,绝非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的借口。(来源:攸县法院)审核:罗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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