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伤残职工和供养亲属人员的切身利益,广宗县人社局认真部署,组织实施,于2月20日完成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已足额、及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一、调整范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5级伤残职工,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 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不得低于120院;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广宗县自2005年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以来,全县参保职工12253人,享受工伤待遇1200人次,支付工伤保险费用953万元。在维护社会稳定,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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