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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积怨深 法官20余次调解终促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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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芳羽 姚国荃 发表时间:〖 2017/2/16 浏览人数:〖 788793

    2月14日下午,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室里,不时传出阵阵欢声笑语。这是一起租赁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此前,他们还因商铺租赁问题争吵不休,后通过法官的调解,已握手言和,交谈甚欢。

    原来,在2014年7月14日,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与当事人邵某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邵某租用港务公司某段号商铺2年,并按季度支付房屋租金,合同里还对一系列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港务公司按约定将商铺交付给邵某经营,但邵某在向港务公司支付合同期的第一季度租金后,便以种种理由开始拒不支付商铺租金。多次催收无果后,港务公司将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共计80余万元。

    得知自己成为被告的邵某,愤而将港务公司反诉至法院,邵某辩称,港务公司出租的商铺未取得消防许可,在签订合同时却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其租赁的商铺不能对外经营。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港务公司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再度升级。

    考虑到后续诉讼程序的时间跨度较大,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承办法官遂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之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针对邵某的诉求,承办法官依法详细告知其消防工作由承租方负责的法律条款,劝其权衡利弊,主动做出让步。经过承办法官20余次的调解劝说下,邵某终于答应从北京赶回防城港,与港务公司面对面进行调解。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庭外和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邵某支付商铺租金10万元,以此结清所欠所有租金;港务集团不需退还邵某的履约保证金,并依法享有邵某在租赁商铺内装修物品及设备等物品的所有权;双方各自放弃对对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2月14日下午,邵某将10万元现金交到港务公司负责人手上,双方各自在调解书上签完字后,曾经对簿公堂的两人相视一笑,都主动伸出友谊之手,一握泯灭旧日的冤仇。最后,他们不忘一起拉住承办法官的手,“姚法官,如果不是你的费心调解,我们的案子也结不了,真是太感谢了!”。(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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