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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冒办信用卡 法院依法判决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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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珩 谭冰 发表时间:〖 2017/1/13 浏览人数:〖 462355

    男子利用工作便利,冒办他人信用卡,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被冒办信用卡的蒋某遂将该男子及开户行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判处韩某向蒋某支付赔偿款38346.46元,该开户行撤销韩某以蒋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

    利用工作便利,冒办他人信用卡

    蒋某从事化粪池清理、垃圾处理及搬运的工作,韩某是贵港市环卫部门的员工。2013年12月间,韩某利用工作便利,未经蒋某同意,擅自使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蒋某的收入证明,“证明”其为贵港市环卫部门的员工,到某银行开办信用卡,并用该信用卡透支,且逾期不还款,本息共计21653.54元。

    东窗事发,惊动派出所

    该信用卡是以蒋某的名义办理的,因为逾期不还款,蒋某被银行系统列入失信者名单。2014年1月初,蒋某到银行办理业务才知道自己被银行系统“拉黑”。对于一笔自己毫不知情的欠款,蒋某意识到自己的身份被他人用来冒办信用卡了,于是向城西派出所报了警。

    私了和解,派出所撤案

    经过派出所调查,发现是冒办信用卡系韩某所为。见到事情败露,韩某承认了自己冒用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收入证明,冒办信用卡的行为,与2014年1月12日向蒋某作了书面道歉,请求原谅。2015年6月23日,蒋某与韩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蒋某愿意原谅韩某,不再追究;韩某自愿给蒋某支付各种费用及补偿90000元,用于支付所欠信用卡的欠款及费用,剰余的作为蒋某的补偿;蒋某收到韩某支付的90000元后,应马上到某银行办理相关欠费,办清相关的还款手续。双方签订协议后,蒋某向城西派出所申请撤销了案件。

    履行未果,一方诉至法院

    2015年6月23日协议签订后,韩某于当日向蒋某支付了40000元。为了为尽快消除自己的失信者名单,次日,蒋某向某银行偿还了10000元。由于还有尾款未收回,某银行遂向蒋某、韩某催收,期间,韩某没有给蒋某支付余下的50000元,蒋某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而且韩某还有余款没有支付给自己,凭什么由他向某银行还请欠款,于是也一直不愿意向某银行还清欠款。2016年8月19日,自知理亏的韩某向某银行还清了该信用卡积欠的本息共11653.54元。至此,某银行收回了该信用卡积欠的本息共计21653.54元。

    但是,按照《协议书》,蒋某还有50000元未收到,而且作为冒办信用卡的受害人,自己还向某银行偿还了10000元。咽不下这口气的蒋某便将韩某和某银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某支付赔偿费90000元给自己;某银行返还自己为消除失信者名单被迫向其支付的10000元;某银行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抚慰金50000元并且赔礼道歉。

    查明事实,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上述事实,港北法院认为,根据蒋某和韩某签订的《协议书》,韩某给蒋某支付各种费用及补偿90000元,用于支付所欠信用卡的欠款及费用,剩余的作为蒋某的补偿。韩某已经向蒋某支付了40000元,并向某银行还款11653.54,故应认定韩某已向蒋某支付了51653.54元,尚欠38346.46元未付,蒋某请求韩某支付赔偿费90000元,法院据实仅支持38346.46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韩某以蒋某的名义开办信用卡的行为不是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前未获蒋某许可,某银行也同意撤销该信用卡,故蒋某请求撤销该信用卡,法院予以支持。

    蒋某向某银行返还的10000元是履行其与韩某达成的协议的行为,该协议明确约定韩某自愿给蒋某支付各种费用及补偿90000元系用于支付所欠信用卡的欠款及费用,故蒋某请求某银行返还该10000元,理由不足,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蒋某知情后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该信用卡总共欠费21653.54元,而韩某同意支付给蒋某的补偿费为90000元(2016年8月19日止已支付了51653.54元),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且直接侵权人系韩某,而非某银行,故蒋某请求某银行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向其书面赔礼道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遂依法判决韩某向蒋某支付赔偿款38346.46元;撤销韩某以蒋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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