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合伙人之间商量好了股权转让方式,但因为经营上的一些问题,导致转让款迟迟未给清。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股权转让纠纷,判决被告邹芸琴向原告赵鑫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 2016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以17万元受让原告名下50%的股权,约定先预付12万元,尾款5万元于2016年4月底前付清,并约定案外人购车尾款由被告负责讨回给原告。2016年6月底,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鑫与被告邹芸琴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5万元股权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负责追讨案外人购车尾款,原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将樊友情购车尾款追回给被告,但被告邹芸琴辩称樊友情购车尾款为2万元,证据不足,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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