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是港口法院宣判的首个“拒执罪”自诉案件。 2015年5月,被告李某因承建防城港市某中学资金不足,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3万元,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分三期进行还款。由于李某未能按照协议书规定按时还款,王某于同年的9月1日将李某起诉至港口法院要求还钱。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处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3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2016年7月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同时,限李某收到上述执行手续后五日内,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还一并告知了李某,如果逾期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可李某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因李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亦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义务,港口法院分别对李某执行拘留十五天,对其罚款5万元。拘留期满,李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2016年12月1日,李某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于12月15日前将其自有的某牌轿车交给法院执行。但是,保证期限届满后,李某仍未能将该轿车交给法院执行,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 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王某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 根据法院调查被告人李某的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具有一处房产和一个车库(未有查封、未有抵押),一辆某牌轿车,其妻子名下也有一处房产和一个车库,但是李某却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李某仍拒不履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王某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通过此次庭审,港口法院有效地打击了“拒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彰显了司法权威,任何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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