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司法权威,2016年12月21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确定义务的两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强制执行。 据悉,申请执行人曾某红与被执行人曾某奴、曾某发返还原物纠纷两案,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由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返还给上诉人曾某红。”由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红于2016年7月12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返还房屋。该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找被执行人曾某奴、曾某发做思想工作,均未促成被执行人将房屋清空交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2月6日,该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腾房公告,但两被执行人仍未按期执行。因此,该院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两被执行人腾退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为确保本次执行行动取得实效,该院执行局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协、县委政法委领导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指导和监督此次执行。21日上午,该院召开执行前部署会议,将参与执行的工作人员分成指挥组、执行措施实施组、警戒组、维稳组、宣传报道后勤组、应急组6个小组,对执行行动进行周密安排部署,强调了执行行动中的纪律和要求。21日下午两点,参与执行行动的30名工作人员,分乘6辆车出发前往执行地点。到达现场后,所有执行人员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布控,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对房屋进行腾空,但被执行人仍有抵触行为。该院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做思想疏导、稳控工作;另一方面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镇村干部的见证下,对涉案房屋中的物品进行清理登记并搬到指定地点,清空房屋后交付于申请执行人。 此次执行行动,汝城法院干警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仅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为法治汝城的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汝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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