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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私建宅基地被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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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月娟 发表时间:〖 2016/12/12 浏览人数:〖 578142

    1996年11月10日,经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审批同意被告谢某拆旧建新一处。原告按村规划为被告发放的宅基地东西长12米,南北长29米。座落位置北至王某,南、西至道,东至李某及刘某的旧宅基。因刘某家房屋未拆,导致被告宅基东北角一块土地无法使用。1997年春,被告在规划的土地上建成四间北房。2013年春,被告在未经原告审批的情况下在四间北房西侧接建两间北房。2016年2月17日,经勘验:被告于1997年所建四间北房东西长12米,2013年接建的两间北房东西长6.24米,院落南北长29.15米。接建两间房屋由北向南辐射的土地上,被告建有院墙、厕所、简易棚等。被告宅基东北角一块土地因刘某家旧宅基未拆除导致被告无法使用。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侵占集体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2013年春,被告在未经原告审批的情况下在四间北房西侧私自接建两间北房,并将接建两间北房的南向土地一并占有。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告依法应将侵占原告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一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原告所述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谢某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将其由东向西数四间北房西侧东西长6.24米,南北长29.15米土地上接建的两间北房及该两间北房由北向南延伸的土地上所建院墙、厕所、简易棚等予以拆除,将上述土地返还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驳回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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