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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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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杰健 发表时间:〖 2016/11/22 浏览人数:〖 352501

    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以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那么如何理解法律的该项规定,清算组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之间本身存有出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民通意见》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就清算组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作出了相反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清算组不得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清算组虽然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但清算组并没有独立的财产可供支配,清算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财产予以支付,故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人来看,清算组也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另外,公司在进行清算期限,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并未消失,其依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其自身享有的债权和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清算组仅仅是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管理公司内部事务,并且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但不可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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