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经营保健品销售业,为牟利竟向药房销售有毒壮阳药,终获刑受罚。11月16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赵天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天明在西安市经营“紫百合医疗器械经销部”,从事保健品的销售。2015年4月18日,西安市“紫百合医疗器械经销部”负责人赵天明向三原县西康大药房负责人徐虎销售西藏玛雅藏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蚁力神”及深圳市切莱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早泄克星”两种保健品共计84小盒,涉案价值170元。后经鉴定,该两种保健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天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明知是没有相关证明的的保健品,在其所销售的保健品中被检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天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天明悔罪态度较好,经社区调查评估,其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适宜社区矫正。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赵天明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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