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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到期 夫妻选择逃避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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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慧娟 发表时间:〖 2016/11/4 浏览人数:〖 38068

     11月2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某、丁某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抵押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谢某对被告杨某、丁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杨某与被告丁某为80后夫妻,在共青城开店做生意。2013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杨某、丁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杨某名下房产提供贷款抵押担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17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为10年。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杨某、丁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某、丁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期一年;杨某房产以及合伙人谢某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杨某也每月支付借款利息,直至贷款到期的前一个月,杨某停止支付利息。截止至2016年8月18日,被告杨某、丁某尚欠原告贷款本金8万元、利息3845.33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标的远低于抵押房产的价值,尝试与被告两夫妻沟通是否能够协商解决该纠纷。多次电话之后,终于与被告丁某取得联系,丁某表示愿意来法院协商。被告未按照约定前来,同时断绝联系。三被告经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依法缺席作出上述判决。(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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