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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医疗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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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剑萍 卢新煌 发表时间:〖 2016/10/28 浏览人数:〖 39605

    近日,大田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起耗时一年半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5年5月19日,患者李某安因自感到四肢沉重、乏力到大田县某诊所就诊,该诊所以“上感”对李某安进行输液治疗,至当日下午6时许,李某安表示“未好转、脚很软”,诊所医生怀疑低血钾,拿了两支氧化钾让李带回。当晚李某安口服氟化钾后即出现手脚发麻、胸闷、心慌等不适,急忙拨打诊所电话,但无人接听,李某安就赶到诊所就诊却发现诊所已经关门,后赶往大田县医院急诊科就诊,医方在对其进行血系列化、CT等相关检查后以低血钾性麻痹转入内一区住院治疗,次日2时53分李某安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安死亡后,其家属认为诊所、县医院的不当诊疗是造成李某安死亡的重要原因,而诊所方则认为其死亡主要是因为其自身身体因素、县医院也认为对其死亡无过错,后其家属将诊所、县医院一并诉至大田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深知只有首先查明李某安的死亡原因,才能使后续的调解有据可循。经三明市第一医院尸体病理解剖诊断,李某安死亡原因为“血钾过低可引起心室性心律紊乱,心室纤颤导致心跳骤停而死亡”。而后,大田法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鉴定后认为患者李某安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诊所在对李某安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李某安死亡的次要因素;大田县医院对李某安的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与李某安死亡间无因果关系。至此,三方对该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已无异议,承办法官随即根据鉴定意见细心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以诊所赔偿李某安的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结案。(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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