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法院动真格,让老赖无处可藏
执行,即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是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但就有这样一些人,明明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拒绝履行。这不,被告人赵红飞与杨根伟、杨协元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因赵红飞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 18日、2014年5月13日、2014年6月18日三次采取强制执行。赵红飞有能力执行,但长期外出躲避,拒不配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付这样的老赖,法院将如何出招?
2016年9月21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飞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一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飞因其雇员赵某海驾车高速行驶致同车乘客杨某受伤致高位完全截瘫,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由赵某飞与赵某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连带赔偿杨某等六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9548.61元。判决生效后,赵某飞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杨某等六人遂于2013年5月31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飞二人先后交付了执行款5万余元后, 在该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二被执行人达成各承担50%责任的协议,杨某等六人与被执行人赵某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告人赵某飞为逃避执行外出,去向不明,经该院多次寻找,均无法查找到赵某飞下落。鹤庆县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鹤庆县公安局,鹤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通过网络追逃,于2016年5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将被告人赵某飞抓获到案。被告人赵某飞归案后,其家属代将其将执行款13.5万元交到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将余款86574.31元全部支付给了受害人的家属。 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庭作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年来,为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在突出强制性,推进信息化和规范化(“一性两化”)工作思路的指引下,大力加强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并作出了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鹤庆县人民法院亦积极响应,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指示,不断创新执行手段,全力破解“应执行财产难动”难题。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化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上线总对总查控网实现财产网络查控;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拍卖;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等。(鹤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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