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这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目标的应有之义。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就基层法院如何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这一问题,谈以下几点浅见。 一、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把握目标任务是前提。 基本解决执行难,就其实质讲,就是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执行难问题。沿着这一价值轨迹,基层人民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进程中,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要准确把握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相关文献的学习和交流,我感到在把握目标任务上必须牢牢抓住“三个基本”,即:在以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让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把握了目标和任务,就有了追求使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这无疑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了一个围绕目标、谋事创新、狠抓落实的工作新格局。 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找准问题原因是基础。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找准问题理清原因是基础,理清了执行难难在哪里的问题,找准了形成执行难的原因,就能对症下药定措施、谋对策。纵观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导致形成执行难的问题及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法院自身层面上看,执行工作上的缺陷为执行难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推出了许多新举措,为推动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从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看,执行工作不如人意的地方依然存在,工作缺陷还很多,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难的形成创造了条件。纵观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执行工作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工作机制运行不畅通。在工作机制上,目前,各个法院都建立了执行威慑、快反、联动等机制,但实际运行情况不佳,威慑不力、快反不快、联动不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工作衔接不紧密。大家深知,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审判阶段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肯定会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可执行的财产创造时机,而现在的情况往往是立、审、执之间在这项工作上的衔接很不到位不到位,有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路等情况,这肯定会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三是执行威慑力度不够。面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现在法院的做法一般都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执行威慑力度不足以震慑被执行人。四是执行保障力较弱。在人员上,目前,基层法院由于受编制的影响,不能给执行工作配置很强、很充足的警力,有的法院执行警力还不足10人;在物质保障上,尽管这些年国家给予了跟大的关注和关心,更新了装备,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但与新形势、新要求和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相比还是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导致法院获取执行信息不如被执行人便捷、交通工具不能与被执行人划等号等结果,造成执行权的行驶或是软弱、或是滞后等情形,影响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五是在执行干警技能培训上效果不佳。这些年法院系统在解决执行干警素质能力事宜上,尽管采取了诸如专题培训、专项活动锤炼等很多有力的措施,但实际情况是,一些法院更多的是考虑一线执行干警繁重的执行压力等因素,致使在教育培训上不能给予执行干警更多的机会和时间,让执行干警集中精力静下心来学习研讨执行法律和法规,这无疑制约了执行干警执行素质、执行能力、执行艺术的提高,导致执行干警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法院工作和执行干警能力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难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2、从被执行人层面上看,规避执行上的恶行为执行难的形成设下了埋伏。 纵观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实,其恶行多种多样,他们或是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或是采取长期在外不归的方式规避执行,或是采取对所有资产不入账的方式规避执行,或是采取将财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方式规避执行,或是利用合法破产程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或是通过合法程序假诉讼处分财产规避执行,或是怀抱奈我不何的心态装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对抗执行。隐匿转移财产、对所有资产不入账、将财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势必成了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假象。长期在外不归、怀抱奈我不何的心态,意味着被执行人在心底里就打下了拒不履行义务的决心。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通过假诉讼处分财产,无疑干扰阻碍法院正常执行。以上恶行,无疑的造成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和查封、冻结、划拨、拘留等强制措施无法有效实施的状况,导致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恶行为执行难的形成设下了埋伏。 3、从协助执行层面上看,配合支持上的不力为执行难的形成提供了机会。 协助执行,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但是,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实际上看,协助配合不够积极的情况确实存在,如,在人民法院需要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存款、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使用权或过户手续时,有的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一纸空文不愿承当协助义务,有个甚至故意串通被执行人,协助其逃避执行。另外,从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上看,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阻碍执行的现象也确实存在,许多案件在执行当中或即将执结之际,因有关部门的干扰而不得不停下来,这使得债权人怨声载道,执行干警进退两难不说,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更有个别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在法院执行时不是想法履行义务,而是设法寻求“保护伞”,为被执行人说情、递条子,有的甚至做不恰当的汇报,让主管领导插手,对法院的工作施加压力,使得执行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以上种种情况的存在,不能不说是助长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嚣张气焰。协助执行上的弊端,为执行难的形成提供了机会。 4、从社会公众层面上看,思想观念上的偏见为执行难的形成营造了空间。 大家清楚,诚实信用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一旦社会缺失诚信,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由于我国当前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加之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的情况确实存在等缘故,致一些社会公众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非常淡薄,他们甚至认为拖债、逃债、赖债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这种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另外,从我国当前社会风气的现状上看,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人没有摆正法律与金钱的关系,认为金钱是万能的,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常常持以偏见,认为法院在执行时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必定是金钱作用的结果,这种偏见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案件当事人宁愿将钱花在别人身上也不去积极还款的想法,造成法院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第三,从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上看,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被执行人产生歧视执行人员的思想,无形中产生了消极对抗执行的行为,更为可悲的是,有的社会公众视法律为儿戏,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在牵扯到同宗、同族、甚至同姓人的利益时,往往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以同姓同宗同族结成团伙来对抗执行,或围攻执行法官,或进京赴省上市闹事上访,这种行为势必导致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严重的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社会公众思想观念上的偏见为执行难的形成营造了空间。 三、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多措并举发力是关键。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一项艰巨的任务。 为了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确保这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实现,笔者感到基层人民法院应在围绕目标任务建章立制谋推进的基础上,多措发力切切实实的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夯实执行工作基础。加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院领导班子要勇于担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在统一思想、鼓足干劲和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的同时,搞调研、谋措施,抓监督、求落实,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兑现“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庄严承诺。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通过完善执行工作制度、提升执行管理水平等手段,有效消除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现象。加强执行人员能力培养工作,通过敦促执行人员自学、组织执行人员研讨、支持执行人员培训、实施执行岗位练兵等手段,全面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大执行工作保障力度,解决好执行员早出晚归、日夜在外奔忙所遇到的饮食住宿等问题,解决好个案执行可能要外出往返数次中的油费、车辆维修等费用问题,让执行工作软件、硬件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配套,走出执行工作上通讯、交通装备等落后于被执行人的困境。 2、严格遵循执行法规。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中的相关篇章、条款和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都有专门的制度和规定,这些篇章条款和制度规定是保障执行工作有效开展的法律依据。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进程中,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围绕工作目标和任务,紧紧抓住以下几个重点环节,在严格遵循、用足用好执行法律法规中见成效:一是在财产查控上,应采取传唤询问被执行人、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深入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搜查、与有协助义务的单位部门或基层组织协同、依托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悬赏执行等手段,切实查清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和股权投资等财产状况,并通过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控制无死角。二是在财产处分上,应遵循财产查控结果,对拟处分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主张和委托评估机报告进行处分,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确保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依法有据、程序规范。三是在强制措施上,应充分发挥执行法律法规明示作用、预防作用、校正作用和执行威慑机制的功能作用,采取限制出境、机场布控、限制高消费、限制商事登记事项变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最终实现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四是在结案方式上,对执行款到账或者其他标的物执行到位的,在制作结案文书后,在执行期限内及时将相关款项、标的物和法律文书交付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全部实现的,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的并在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控财产被依法处置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应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退出执行程序,对终结、退出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应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或依照法院职权恢复执行。严格遵循执行法律法规做好了以上几个环节的工作,不但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规避行为难治等问题上求突破,而且能在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和让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现象得到基本消除上见成效,这必将有力的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顺利开展。
3、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强化审执联动,通过随机教育、专题教育、执行会战、执行专项活动等工作,引导全院干警干警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一盘棋意识,形成人人支持执行工作、人人为执行工作献计献策、人人参与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抓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工作,建设立、审、执信息对接机制,将执行信息与立案、审判信息对接,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内部合力,牢牢掌握执行主动权,确保裁判生效后顺利执行。建立追踪公示制度,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用登报公告和到被执行人常住地、经营范围区域或单位所在地上门张贴公告等做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和欠债事务公诸于众,促使其为了保住信誉或商誉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积极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运行程序,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整合社会力量,建立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救济体系,对那些不讲诚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终身跟踪,对执特困群体妥善安置,有效制约规避执行和闹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加强与地方党政机关的沟通,争取关注和支持,通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让他们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让他们身先垂范发挥上行下效的作用,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不良习气。 4、加大执行打击力度。对逃避执行人与公安机关协同进行网络追逃,一旦发现下落,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对事实清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惩。对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和利用职权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与地方党政机关配合进行严肃查处,给予严厉制裁,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利用合法手段转移财产的,要在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 5、强力推进宣传教育。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实际,开展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法律下乡、法院开放日活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从而依法行事,确保执行工作在全社会有序开展。认真、细致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对当事人故意抗拒执行、聚众闹事、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和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真正理解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防止矛盾激化。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消除公民对执行工作的误区,为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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