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上门讨债也无可厚非,但如因索债遭拒,而一怒之下动手打人实属不该,到头来只能是不仅讨不成债还赔了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周女士因讨债不成而动人打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女士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1063.81元。
被告周女士因与原告吴某的丈夫叶某存在经济纠纷,被告周女士多次催叶某还款,叶某一直未能偿还。2016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周女士与几个人一起到叶某上班的公司找到叶某,要求叶某还钱。在公司内,原告吴某与被告周女士发生争吵,原告拿起一个装水的瓶子向被告砸去,之后双方发生撕打,跟随被告来的人也有人参与其中,混乱中,原告头部被打伤流血。 原告为此于当日住院治疗,同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脑震荡、面部裂伤。为此,原告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女士赔偿含医疗费1453.05元、误工费212.28元(106.14×2)、护理费212.28元(106.14×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100×2)、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在内的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22377.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纷争原系经济纠纷引起,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原告吴某先向被告周女士砸水瓶,是矛盾激化的起因,而被告对此也不冷静,与原告发生撕打,鉴于本案中不能确认具体是谁打伤原告,故被告与其他参与跟原告撕打的人应为共同侵权人,应负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事发的起因及经过,法院确认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被告周女士承担的赔偿比例为50%。原告的损失经法院核实如下:医疗费为1453.05元,误工费为212.28元(106.14元/天×2天),护理费为212.28元(106.14/天×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元(100元/天×2天),交通费50元。上述损失合计2127.61元,被告按照50%的赔偿比例,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为1063.81元。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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