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对簿公堂的现象并不少见,然而芷江法院2016年7月25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件。
家住芷江的女子杨某与男子李某于2011年12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乙由父母共同抚养成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赠予儿子李某乙。岂料前夫李某在离婚后不仅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而且吃住在杨某家,以照顾孩子为由赖着不肯走。在百般无奈下,杨某将前夫告上了法庭。 芷江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子李某乙随原告杨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在签定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子女的监护人和抚养人,明确父母各自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及抚养费用数额,且协议的制定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切实维护好子女的权益。(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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