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1日他人委托律师徐某以牛某的名义代为立案起诉张某,主张要求张某排除妨害,返还牛某的汽车一辆。在审查过程中,牛某表示未起诉张某,亦未委托代理人起诉,也不同意起诉张某。经查,牛某确实未委托徐某,是受他人委托。
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一、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因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终结诉讼,因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三、起诉人自行撤诉。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因第二种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包括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形,亦并没有兜底条款,故不应当适用终结诉讼。第三种意见亦无法实行,因牛某未起诉,其无权撤诉,代理人不是起诉人,亦无权撤诉。第一种意见采用“起诉人系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有人称第一种意见因牛某未起诉,会出现不知向谁送达的问题。但是从保护诉权的角度,亦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在裁定主文中采用“驳回徐某以牛某的名义对被告张某的起诉”较为妥当,送达时须送达给代理律师、牛某、张某,这样,亦不会影响其上诉的权利。(新乐法院协神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