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申请人段某某父亲到鹤庆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询问,了解到:当事人段某某与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了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婚生女孩由女方段某某抚育,男孩由男方王某某抚育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不配合段某某办理女孩交接、迁户、转学等事宜。现段某某不知如何处理这件事,特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如何办理。
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段某某先请承办法官协调处理,如果不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案件后诉讼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审查,发现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对方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法官之间认识也不一。部分法院和法官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和法官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该案中段某某曾有精神病史,如果这个案件得不到解决,病情有可能复发。基于此,中心工作人员本着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及时与该院执行局、民一庭两部门取得联系,商量解决该案件的方式方法,在达成共识后,该院三部门于8月4日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家,在做王某某父母工作后,王某某父母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交付小孩及相关手续。为避免女孩在交付过程中情绪波动过大,三部门要求王某某父母将小女孩领到石朵河村委会,由段某某家属领走。小女孩到石朵河村委会后,起初不愿意离开爷爷、奶奶,在石朵河村委会、法院做工作、当事人双方家属共同努力下,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通过该案的成功执行,一是彰显了司法权威,即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不折不扣的履行;二是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即在法律程序、实体上有漏洞或者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本着司法为民原则,将问题彻底解决,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鹤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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