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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捕水鹿 后悔莫及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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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蓓 王蓉蓉 发表时间:〖 2016/8/9 浏览人数:〖 7688291

    日前,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犯罪者肖某为自己的贪婪和无知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水鹿


    据悉,被告人肖某是攸县人,64岁,2015年12月31日,肖某想到快过年了,想通过卖野味赚点钱,遂到莲塘坳镇阳升观村小槽山和窑罗塘山交界的山场用自己携带的尼龙绳、刀和山上的柴做了一个机关(俗称:放套),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016年1月25日,肖某到山上查看,发现机关捕获了一头野“山牛”,“山牛”被肖某制作的机关困住后,因放置野外多日其头部、颈部和臀部已经被其他动物吃掉了。后肖某带着妻子周某到山上,将剩余的“山牛”肢解后运回家,当天就将18斤“山牛”肉以100元/斤的价格卖给过路游客,获利1800元。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被捕的野生动物其实是水鹿,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这头水鹿还怀有身孕,案发后,警方在肖某家中冰柜查获少量水鹿肉、内脏及一只已成型胚胎。

被捕水鹿肚中的孕体


    该院认为,肖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违法所得收入18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但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国水鹿,俗称獐 ,别名:土麝、香獐,小型鹿科动物之一种,被认为是最原始的鹿科动物,比麝略大,原产地在中国东部和朝鲜半岛,幼年水鹿有斑点,而成年水鹿则是黑褐色,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严禁猎捕。审核:罗晓洪(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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