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一名男子吴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韦某获利50元,当场被公安抓获。近日,港口区人民法院以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吴某违法所得赃款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吴某的作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部。
2016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通过电话联系韦某,约定在港口区某宾馆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吴某将1小包净重0.051克的海洛因交给韦某,韦某支付50元人民币。双方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韦某身上一小包0.051克的海洛因被当场搜缴,另从吴某身上搜出毒资50元和1小包0.045克的毒品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还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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