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射钉枪威胁限制妇女自由两天,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并罚,获刑四年。
2016年2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携带射钉枪等物品,从巧家县红山乡某社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走,至“癞蛤蟆洞”处,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并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行为,至2016年2月9日晚将王某某放回。陈某用打磨机将射钉枪切割后丢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胁迫手段,非法拘禁李某长达两天,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某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合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