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阿彭(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而阿彭之所以受到刑事处罚,仅因为两元乘车费。
2015年12月6日晚8时许,阿彭与女友从攸县富翔酒店附近乘坐出租车到攸州医院。车子到达目的地后,出租车司机要求支付车费7元钱,阿彭和女友则以他们原路去富翔酒店时车费是5元为由,付了5元钱给司机后便下了车。此时,出租车司机下车在攸州医院门口追上阿彭,并抓住阿彭的手要求补2元,双方因此争执并发生打斗。打斗中,阿彭将出租车司机打倒在地,导致其腰部受伤并构成轻伤二级。接到群众报警后,攸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赶至现场时,阿彭已逃离现场。 另经攸县法院查明,2016年6月21日,阿彭与出租车司机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阿彭一次性赔偿该司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故意伤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两元钱付出了如此代价,都是冲动、鲁莽、不理智行为造成的,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害了他人。因此,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碰到问题时请多理性思考,提高法律意识,切莫冲动误事!(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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