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共四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办法适用对象。《办法》适用于本院党组及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和廉政监督员。 责任追究原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要求党组成员、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分析分管部门、所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履行一岗双责要求,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完善廉政工作制度机制,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追究情形。明确了追究院党组成员和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干部、各部门负责人5类33种责任情形。将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不支持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对分管部门疏于监管、违规推荐选拨干部等情形列入主体责任追究范围;将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等内容列入监督责任追究范围。 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 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规定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3大类9小类追究方式。并规定了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对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推卸问题转嫁责任、对追究责任进行干扰阻碍对抗调查处理应从重处罚。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和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办法》还特别规定,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应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实施。院党组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和责任尚需核实的,交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再研究决定;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对部门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应已送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分清责任后提出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并对办理程序及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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