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汤某、第三人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某诉称,被告挂靠第三人成立工程项目部,并邀请原告参加财务管理及资金筹集,此后被告为承接工程项目陆续以原告名义对外借款。后双方发生分歧,原告遂退出财务管理,要求被告确认并归还其为被告所借款项。因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肖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后,被告汤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告汤某所在地,而被告汤某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位于巢湖市,本案应移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收到管辖异议申请后,向本院提出答辩,认为被告汤某在芜湖市拥有住房,工作和生活均在芜湖市,且接受履行给付货币义务一方应为原告而非被告,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肖某一方所在地即芜湖市镜湖区,故即使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也应移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原告肖某要求被告汤某归还借款,接受货币一方应为原告肖某,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肖某居住于本市镜湖区,故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此外,原告肖某认为被告汤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路波尔卡国际花园拥有住房,经常居住地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但仅凭房屋登记薄所载内容并不足以证实被告汤某在本辖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综上,原告肖某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辖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被告汤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巢湖市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本案应如何移送 本案中被告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异议,如上所述,当然成立,但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要求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要求移送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应将本案移送哪个法院管辖?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被告的申请,将案件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原告起诉后即丧失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无权对自己选择的法院管辖提出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申请,将案件移送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当被告对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时,如果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被告要求不一致时,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表明,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都有管辖权时,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在原告而非被告,民事诉讼的启动权在于原告,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应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将案件移送原告申请移送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故本案应根据原告肖某的答辩意见移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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