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夜车祸 2014年10月7日,一车牌尾号为“123”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福泉往牛场方向行驶, 23时50分许,当车行至205省道172km+50m处右转弯时,因未能及时调整而向左斜冲出路肩,右侧车体碰撞路肩下树木,造成车上人员一死一伤和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福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勘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胡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即死者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夜幕沉沉,一出血淋淋的人间悲剧再次上演••••••
血淋淋的事故现场 调查中,多个目击证人勾勒出事故现场恐怖画面: “在事故现场看到胡某坐在肇事车辆的后排中间位置,手机在手上左右摇晃,车还未熄火,车灯是亮的,雨刮开启,驾驶室位置坐有一个人,脑袋右侧已经破了,血肉模糊••••••” “看到右侧路坎下土内停有一辆小车••••••驾驶室位置上有一个人的头部损伤很严重,脑浆外流••••••” “看见有一辆比亚迪轿车翻倒在公路西侧(福泉往牛场方向)的路坎下土中,就首先拨通110报警,又拨通120急救中心••••••” “••••••走过去用手电筒照了一下,看到车子驾驶室位置上有一个人,头已被撞烂,估计已经死亡,车没有熄火••••••” “••••••交警正在勘查现场••••••听一交警说,人已经死了,半边头没了,已没有抢救的希望。我们确实看见一个人坐在车里面,脑袋侧歪,车的右侧门处全是血,有一个伤者在路上••••••” 另有十余名证人证明事发时车上只有胡某和谢某,无第三人。 “零口供”及无罪辩护 被告人胡某在法庭上辩称:事故发生时不是自己驾车,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在侦查阶段,胡某就多次重复供述,称肇事时系死者谢某驾驶车辆,自己一直在后排座玩手机或睡觉。 胡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本案缺少直接有力证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成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请求法庭审理后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变得云遮雾绕,谜雾一团。 家属有泪 亡魂无言 飞来横祸,令亲人无法承受。法庭上,相关资料显示,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庭“天塌地陷”,死者母亲体重急剧下降30斤,父亲亦因悲伤过度,生病住院至开庭前一周才勉强出院。然而,被告人始终“零口供”, 拒不认罪,家属有泪,亡魂无言,生者死者,谁罪谁非? 法庭交锋 靠证据说话 5月4日和6月2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两次开庭审理。 法庭上,“零口供”仍然是被告人的看家武器,只是对手变成了法官。 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人胡某与死者谢某谁才是肇事车辆驾驶员? 控辩双方就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激烈的辩论,甚至有关鉴定专家也走进法庭,愿意与本案被告人当庭对质,揭去事故模糊的面纱,还原事实,昭然世人。 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识别综合分析报告、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多份鉴定意见书等核心证据,形成一个有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案发时肇事轿车驾驶员系被告人胡某,而且系酒后驾驶,死者在正驾驶位置系人为移动。被告人以“零口供”精心构筑的防线及所制造事故假象在现代科学面前溃不成军。 “生死”较量之后的依法判决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故意破坏现场,伪造“死人开车”假象,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给后者带来了巨大伤害,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鉴于胡某系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故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官感言 沸沸扬扬的“死人开车”案通过公开审理,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笔者采访了主审法官。法官坦言道,遭遇“零口供”案件并非第一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比较谨慎,不但邀请地方人大代表旁听审理,现场监督,同时通知鉴定专家出庭质证,提高庭审质量。但本案被告人从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表现到侦查、起诉直至开庭审理各个环节,表面上显得相当淡定,始终冷静对答,可谓“阵脚不乱”,超出了自己的想象,可见被告人是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和较好的心理素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零口供”也不能通吃。被告人低估了现代科技水平和法律的能量。更让人不可理喻的是,被告人将本应当由他承担的沉重罪责转嫁给一个已经不能说话的死者,真是天理不容!终难逃法律制裁。(福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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