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7月,因不当得利纠纷宋某被朱某诉至汝城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由宋某返还朱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2184.5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402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宋某未自动履行,朱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1月3日依法向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返还义务。因宋某拒不执行该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3月10日对宋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满后,宋某下落不明,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将由其领取的应当返还朱某的款项全部用于了生活开支。 直至2015年12月15日,宋某主动到汝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随即,汝城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2月向汝城法院提起公诉。 汝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汝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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