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芷江的罗某一向做事谨慎,可怎么也没想到有一天竟会惹上官司,成为被告。到底是什么事情使他坐到被告席上?这还要从2年前的一起担保说起。
2014年11月的一天,罗某的好友姚某某以房屋装修缺少资金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而罗某为姚某某做了担保。贷款到期后,姚某某在偿还了部分贷款利息后便下落不明,于是银行将姚某某和罗某一并告上法庭。 芷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某向银行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被告罗某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保证合同中签字认可,需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某10日内还清银行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同时被告罗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保证则是担保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生活中,一些人以本人名义为第三人进行担保即为保证,孰不知,保证责任成立的前提,不在于你是否从中受益,更不在于你是否使用借款,而是在于你对于为借款人进行担保是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担保债权一旦成立,依照《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如此一来,担保人就可能会因替他人担保而被债权方追债,甚至被告上法庭,最终将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本案中的罗某便是这类情况,所以,担保是有风险的,在替他人做担保时要谨慎为之。(湖南省怀化市芷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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