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作案三次,共抢劫人民币220元,获刑十年,可谓自作孽不可活。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对检察院公诉的宋某超犯抢劫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宋某超在2015年9月内,采取弹簧刀、镊子威胁等强迫手段先后作案三次,分别抢走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00元、杨某人民币100元、杨某人民币20元。于2015年10月1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迫胁的方法,三次抢劫他人逃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某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两抢一盗”是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形式,要想整治社会治安,必须坚持打击“两抢一盗”的方针不动摇,只有把严重的犯罪活动打击下去,才能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彰显法治的力量,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近年来,巧家县加大打击犯罪份子力度,遏制“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有了显著进展。(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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