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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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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宝珍 发表时间:〖 2016/5/23 浏览人数:〖 357497

    2016年1—5月份,秦都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184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1件,同比减少9.3%,收案总标的金额5118.99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61.79万元。今年前5个月共结案331件,案件执结率为27.96%,结案标的额为4060.89万元,实际到位标的1055.83万元,实际到位率为26%。未结案件853件。
    一、执行案件特点
    (一)受理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但旧存案件有所上升。2015年执行收案718件,2016年执行收案1040件,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但2015年旧存案件为477件,2016年旧存案件则为144件,说明个别案件执行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案件标的额大幅上升。2015年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51.02万元,2016年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18.99万元,一年之内标的额几乎翻了一倍。
    (三)申请执行的案件逐渐增加,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较,申请执行案件增加较多。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调解结案的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有待提高。婚姻家庭纠纷类执行案件逐渐减少,该类案件减少主要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讼调解结案率高,绝大部分能够自动履行。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类案件明显增加,其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出台,劳动者维权的意识增加,且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收费较低,劳动者受到侵权都会通过诉讼解决,且很难调解结案,故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也相应的增加。
    (四)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情况突出,不少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就已经采取变卖等形式转移了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在进入判决宣判后就外出不归,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要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要么被执行者下落不明致使执行线索无法查明而执行不能。二是涉及群体性案件执行困难,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多,矛盾复杂,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涉法信访、上访事件;而作为申请执行者,一旦权利不能及时实现,就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二、执行难度分析
    (一)诉讼案件增加但申请执行案件逐渐减少。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较,申请执行案件减少11件,同比减少9.3%。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调解结案的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有所提高。主要的原因是法院现考核调解率,调解案件增加,判决的案件相对减少。
    (二)婚姻家庭纠纷类执行案件逐渐减少。该类案件减少主要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讼调解结案率高,绝大部分能够自动履行。
    (三)劳动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类案件明显增加。其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出台,劳动者维权的意识增加,且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收费较低,每件才10元,劳动者受到侵权都会通过诉讼解决,且很难调解结案,故此类案件申请执行也相应的增加。
    (四)侵权纠纷类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主要原因是刑事的故意伤害等案件的受害人大部分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问题,致侵权诉讼案件大量增加,且标的额通常都是很高,即使调解结案,侵害人也没有财产履行,自动履行率较低。故申请执行也就相应的增加。


    三、变化原因:
    (一)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导致部分案件旧存。一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部分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侵权后采取提前转移财产或长年在外打工的方式逃避执行,导致无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二是被执行人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处结果有很大的异议,认为判决不公而抗拒执行,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上访、缠访;三是侵权案件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较大,而被执行人多为低收入群体,难以达到执行效果。
    (二)商事活动日益繁荣,守法守信意识并未同步提升,致使合同类纠纷较多。目前社会经济越来越发展,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资本的融通也更快捷,而人们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并未得到相应程度的提高,同时由于部分商事主体的交易风险意识不高,发生交易风险时自身难以防御,使得大量的合同纠纷涌入法院。
    (三)普法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许多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再把把个人敌对情绪转为抵触执行的行为,自觉守法,正确认识了审判和执行的严肃性,自愿履行责任或达成和解。
    四、解决措施
    (一)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探索,准确适用法律去解决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坚决依法采取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同时,针对执行工作实际,采取集中执行,突击执行,公开执行等多种执行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主,和解执行。
    (二)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大力渗透思想说服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执行案件,充分考虑当事人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每起案件都能最大限度地取得案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些被执行人未能执行的原因不一定是能力不足,而是对法律规定不理解,对判决不服,或是对当事人意见较大,不愿积极履行,心中有气,采取拘留措施未必见效,做充分的思想工作反而有效。
    (三)加强执行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在全社会营造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协调与沟通,启动执行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争取最大限度配合支持;建立起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的社会网络。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立案后,迅速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文书或者软件等形式向参与联动的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同时向联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启动联动机制,为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升执行质量效果。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讲究灵活性,把讲法、讲理和讲礼有机结合,化解被执行人的敌对态度;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全面提高了执行职业技能;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严肃执行纪律,规范执行行为;建立执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考核机制,将执行案件量化到人、考核到人。
    (五)不断完善救助制度,保障司法救助有效落实。完善司法救助的对象、机构、内容、方式以及程序,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探索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接待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方式;法院、检察和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对口衔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各环节的互通、互免、互惠、互告机制,方便群众办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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