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寻找工作屡次受挫,手头无钱竟动起窃取往日室友钱财的念头,最终自食恶果锒铛入狱。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原系芜湖某公司员工,任职期间入住公司宿舍,2015年离职后仍持有原宿舍钥匙。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陈某先后六次潜入原公司宿舍行窃,通过翻找床铺窃取被害人李某、章某等人的现金、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后归还原处等方式,共计盗窃财物价值4000余元。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第六次行窃准备离开之际被被害人发现并扭送至公司保安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将陈某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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